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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投资甄别要细,非法公开转让是犯罪
一、案情概要
2003年至2005年间,被告人张某在未经证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晨某公司等向社会公众转让自己持有的挂靠在股东王某某名下的致某信息公司股权共计41.14万股,获得股权转让款人民币98万余元。同期,被告人张某又接受致某信息公司股东王某某、樊某某等人的委托,代为办理转让该些股东持有的致某信息公司股权,张某仍通过晨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致某信息公司股权近200万股,获得转让款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张某从中获取好处费数十万元。
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转让股权,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律师提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宣传投资原始股可获高额回报,且未经证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未上市公司股权,导致投资者亏损严重,依法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目前,个别新三板公司花样翻新,采取特别设计的合同条款,让投资者跳入这些“火炕”,投资者一定要仔细甄别,审慎签订合同。遇有拿不准的,可向专业人士咨询。而对于打算转让自己股权的股东,千万不要以为股权是自己的,怎么转让都是自己的自由,殊不知一不小心就身陷囹圄,谨记切莫非法公开转让。
作者简介
秦辉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证券业务四部主任
税务师、中级会计师、中级审计师、中级经济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上海市证券、基金、期货业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邮箱:qinhui@deheheng.com